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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離在西安交大一附院做膽部手術已經過去13年,但在康復路做生意的、來自江西的洪助田夫婦仍與醫院陷在無休止的糾紛中。
   這對夫婦認為由於醫院的塗改致使病歷不客觀,無法進行醫療鑒定,醫院仍然堅稱病歷中存在的問題系記載失誤,不能證明存在醫療過錯(本報2011年4月26日、2011年5月27日、2014年2月11日報道)。
   昨日,西安中院再次開庭審理這起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庭審中,洪助田堅持認為,除非交大一附院能提供原始、完整的病歷資料,否則無法配合傷殘鑒定。在審判長多次釋明鑒定關係到保護其個人權益後,最終,洪助田的丈夫表示,如果在目前的情況下進行傷殘鑒定有法律依據,他可以配合。
   交大一附院方面仍堅持認為,病歷不存在塗改,病歷中存在的信息記載的錯誤不屬於塗改,僅屬客觀失誤,對整個醫療行為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並稱經三級醫學會鑒定,認為醫院醫療行為正確,不構成醫療事故。
   庭審結束時,雙方均表示願意調解,隨後,審判長宣佈休庭。
  事件回放
  2001年
  膽部三次手術
   3月,患者洪助田住進西安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現為交大一附院),被診斷為慢性結石性膽囊炎,分別於4月3日、4月19日、8月做了手術,洪助田認為,醫院在手術中對膽管縫合不嚴,導致膽汁滲漏,又沒有採取積極措施,致使其身體器官功能障礙。
  2005年
  1月事故技術鑒定
   在未從院方得到滿意答覆的情況下,洪助田申請了醫療事故鑒定。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由於膽管變異,迷走膽管導致漏膽,此系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併發症,與醫療行為間無因果關係……不構成醫療事故。”
  3月申請字跡鑒定
   洪年青委托律師將兩份《術前談話記錄》中“洪年青”的簽名字跡送到司法部批准的國家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同時提供了“洪年青”簽名字跡的部分樣本。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後,結論為:檢材中“洪年青”簽名字跡和樣本中“洪年青”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6月患者起訴索賠
   洪助田作為原告向雁塔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承擔過錯責任,賠償2000元。交大一附院則對這份鑒定不予認可,也提出筆跡鑒定申請。陝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術前談話記錄》中的簽名和樣本的簽名屬同一人書寫;檢材中的指紋和洪年青指紋相同。
  2006年
  一審二審
   雁塔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補償2000元,並承擔3000元的鑒定費用。洪助田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5月,西安市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洪助田申請再審,2007年3月,被西安中院駁回。
  2008年
  5月省檢察院抗訴
   省檢察院以陝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兩份鑒定結論及覆議情況均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訴。
  8月案件重審
   西安中院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雁塔法院重審。
   雁塔法院認為,交大一附院提交的患者住院病歷存在多處塗改和錯誤,被告未提供證據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醫院提供的洪助田住院病歷存在著病歷記載的患者戶籍所在地、聯繫人姓名等均與實際情況不符,入院日期記載存在矛盾,門診和入院診斷是“慢性結石性膽囊炎”而病理診斷是“急性複發性膽囊炎”等7項問題。
  2011年
  3月判賠原告41萬
   因醫院偽造、塗改病歷,導致醫療事故等級無法判定,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應按等級的最高標準來認定醫療事故。2011年3月,雁塔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交大一附院向原告洪助田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411030.85元。
   洪助田夫婦以賠償數額相差較大、要求明確指紋鑒定是真是假等理由提出上訴。同時,交大一附院不服也提出上訴。
  7月再次發回重審
   西安市中院裁定撤銷了這份判決,再次發回重審。由於缺乏雙方認可的病歷資料,中華醫學會對鑒定委托不予受理。
  2013年
  判賠9萬餘元
   2013年1月,洪助田以生活困難為由申請法院先予執行,交大一附院依據法院先予執行裁定書向洪助田支付3萬元。
   2013年11月中旬,法院再次判決,交大一附院支付原告洪助田醫療費、誤工費等9.4萬餘元,扣除已付的3萬元,還應支付6.4萬餘元,同時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報記者寧軍  (原標題:患者、交大一附院同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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